淡江大學學生社團組織規則
七十八學年度修訂實施
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修訂
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94.12.19 室秘法字第0940000044號函修正公布
95.06.16 9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95.07.19 室秘法字第0950000030號函公布
100.05.18 學生事務處99學年度第2學期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2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2號函公布
101.05.23 學生事務處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01.06.19 處秘法字第1010000054號函公布
110.05.20學生事務處109學年度第4次主管會議通過
110.06.10處秘法字第1100000015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協助學生發展,輔導學生組織社團及運作,依學生課外活動輔導要點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在學學生得依個人興趣申請組織社團,以能符合本校教育方針,砥礪學生品德,促進身心健康,發揚服務精神,倡行校園倫理觀念並有具體計畫者為限。
第二章 社團成立與運作
第三條 學生組織社團依下列手續辦理:
一、須經本校學生發起及三十人以上之連署,並填具社團成立申請表(登記表向課外活動輔導組領取),連同發起人之報告及社團組織章程,於每學年公告期限內辦理申請,送經學生事務處審核認可後,方得組織。
二、經本校學生事務處核准組織之社團,於奉核定後舉行成立大會,課外活動輔導組得以派員輔導。
三、新成立社團均為觀察中社團,須經試營運一年後,於當學年度社團評鑑時繳交年度成果報告表,經課外活動輔導組審核通過後,於次學年度轉為正式社團。
四、觀察中社團由課外活動輔導組給予臨時社團編號,得申請借用器材與場地、每學期至多提供3次活動參與認證及1次活動執行認證,惟不得向課外活動輔導組申請經費補助。
五、各社團成立後,應將成立大會開會紀錄,含負責人姓名、年齡、班級、學號,造冊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四條 學生社團無論在校內校外活動,或與校外其他團體舉辦活動時,均須事先以書面提出計畫,經課外活動輔導組或學生事務處核准後始得籌辦。
第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生事務處視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取締、註銷登記並處分其負責人。
一、 違反國家法律、善良風俗者。
二、 違反校規者。
第六條 學生組織社團,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予以輔導,並經學生事務處之同意,聘請指導老師。
第七條 學生社團經費由會員負責之。
第八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因故受處分時,得令其改選。
第九條 學生社團幹部改選需送核資料:
一、新任負責人及幹部名冊。
二、移交清冊(經新舊負責人即指導老師簽章完畢)。
三、社員名冊。
四、改選會議記錄。
五、社團組織章程。
第三章 社團停社、復社及更名
第十條 社團停社申請:
一、自行申請停社:填寫停社申請表,依規定清點移交社團財物。
二、勒令停社:學生社團一學期未申請活動者,應於次學期起列為觀察中社團,於當學年度社團評鑑時繳交年度成果報告表,經課外活動輔導組審核通過後得轉回正式社團;連續一學年未申請活動之社團,由屬性承辦人輔導辦理停社手續,並清點移交社團財物。
第十一條 申請復社及更名:
一、已核准停社之社團欲復社者,視同新成立社團,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審核。
二、社團名稱更名及變更社團屬性,須填寫「社團更名或屬性變更申請表」申請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處主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